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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递!事关孩子“上好园”,浙江印发这项实施办法→

教育之江 2022-09-24

日前,省教育厅印发《浙江省2022年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成效明显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明确各地对照《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快补齐全省学前教育这一短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上好园”的美好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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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之

一起来看具体通知——


浙江省2022年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

成效明显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2年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0号),为规范开展实施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成效明显督查激励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激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遵循自愿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绩。


第三条 督查激励对象为县(市、区),激励名额为3个,适当考虑对山区26县和工作基础薄弱但提升明显的地方予以倾斜。


第四条 督查激励重点内容为:


(一)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情况;


(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


(三)农村幼儿园补短提升工程实施情况;


(四)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五)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落实情况;


(六)推动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相关政策制定实施情况;


(七)改革创新、争先创优情况。


第五条 督查激励正向清单(激励事项评价体系):


(一)资源供给情况。一是解决“城镇挤”“乡村弱”问题的主要举措,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90%以上;二是2020年、2021年、2022年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园所数情况,新增公办幼儿园学位数及在园幼儿占比情况,2022年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以上;三是2020年、2021年、2022年新增优质幼儿园(一、二级幼儿园)园所数及在园幼儿占比情况,2022年优质幼儿园(一、二级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72%以上;四是2022年幼儿园班额情况,2022年幼儿园平均班额30人;五是城乡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成情况。


(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重点在区)。一是实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项目完成及开园情况;二是当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制定及落实情况;三是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开展以来新建小区依标应配建的幼儿园建设情况。


(三)农村幼儿园补短提升工程(重点在县、市)。一是2020年、2021年、2022年农村幼儿园改造提升项目数、投资金额及近三年增幅情况;二是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开园及对村级园、教学点管理和指导情况。


(四)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一是区域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二是依法依规配齐配足教职工情况;三是2020年、2021年、2022年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近三年增幅情况及与在编教师收入比例;四是2022年幼儿园教师持证率及学历情况。


(五)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一是学前教育财政经费占比及增幅情况,以2022年县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百分比为计,较2021年提升幅度;二是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制定实施情况;三是调整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经费补助政策情况。


(六)推动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相关政策制定实施情况,县(市、区)制定出台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施办法、完善区域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实施意见等。


第六条 督查激励反向清单(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列为激励对象):


(一)学前教育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或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级部门通报、约谈的;


(二)学前教育工作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的;


(三)所属幼儿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所属幼儿园办园规模严重超过建设标准的;


(五)区域有无证幼儿园的。


第七条 拟列入督查激励建议名单推选步骤:


(一)县(市、区)教育局申报;


(二)设区市教育局择优推荐1个县(市、区)参评;


(三)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组织对设区市推荐的11个参评县(市、区)进行评估和实地核查;


(四)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委员会审定评估结果;


(五)审定结果经省教育厅党组会通过后,将拟列入督查激励建议名单报省政府办公厅。


第八条 根据督查激励政策:


(一)对学前教育提升计划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对学前教育提升计划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县(市、区),优先推荐参加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市、区)评估。


第九条 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要从现实基础和发展要求出发,建立更完善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扩大公办优质的学前教育覆盖面,进一步提升学前教育办学水平。


第十条 对查实弄虚作假的单位,将追回奖励资金、全省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教育系统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丨方柔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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